国务院关于调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

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,并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9年7月1日起,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(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)进行调整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,主要包括小麦、大米、大豆及其制粉,硫酸,钢丝等,共计31项产品。

  二、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,主要包括黄磷、磷矿石、合成氨、磷酸、氯化铵、重过磷酸钙、二元复合肥等,共计27项产品。同时,对黄磷继续征收20%的出口关税,对其他磷、磷矿石继续征收10%-35%的出口暂定关税,对合成氨、磷酸、氯化铵、重过磷酸钙、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(包括工业用化肥)统一征收10%的出口暂定关税。

  三、调整尿素、磷酸一铵、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、旺季时段,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,磷酸一铵、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。

  四、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,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,中小型型钢,氟化工品,钨、钼、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,共计29项产品。

出口税率(%)
调整前
调整后
暂定税率(%)
特别关税税率
暂定税率(%)
特别关税税率(%)
未碾磨磷
 
35
50
35
未碾磨天然磷酸钙、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,磷灰石除外
 
35
50
35
已碾磨磷灰石
 
35
50
35
已碾磨天然磷酸钙、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,磷灰石除外
 
35
50
35
黄磷(白磷)
20
 
50
 
其他磷
20
10
50
10
硫酸、发烟硫酸
 
5
 
取消
磷酸
 
 
75
10
氢氟酸(氟化氢)
 
25
 
15
 
 
75
10
氨水
 
 
75
10
肥料用氯化铵
 
 
50
10
其他氯化铵
 
 
50
10
肥料用硝酸钾
 
30
75
10
其他硝酸钾
 
 
75
10
尿素
 
旺季(2-6月,9月1日-11月15日):35%;
淡季(1月,7-8月,11月16日-12月31日):当出口价格不高于基准价格时,10%;当出口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,税率=(1.1-基准价格/出口价格)*100%
(基准价格按2.3元/公斤计算)
旺季:75%
旺季(2-6月,9月16日-10月31日):35%;
淡季(1月,7月1日-9月15日,11月1日-12月31日):当出口价格不高于基准价格时,10%;当出口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,税率=(1.1-基准价格/出口价格)*100%
(基准价格按2.3元/公斤计算)
硝酸铵与碳酸钙或其他无肥效无机物的混合物
 
 
75
10
硝酸钠
 
 
75
10
硝酸钙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
 
 
75
10
尿素及硝酸铵混合物的水溶液或氨水溶液
 
 
75
10
氰氨化钙
 
 
75
10
其他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,包括上述子目未列名的混合物
 
 
75
10
重过磷酸钙
 
旺季:35%;
淡季:当出口价格不高于基准价格时,10%;当出口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,税率=(1.1-基准价格/出口价格)*100%
(基准价格按3.1元/公斤计算)
旺季:75%
10
其他过磷酸钙
 
30
75
10
其他矿物磷肥或化学磷肥
 
 
75
10
制成片状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公斤的31章各货品
 
 
75
10
磷酸氢二铵
 
旺季(2-5月、8-10月):35%;
淡季(1月,6-7月,11-12月):当出口价格不高于基准价格时,10%;当出口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,税率=(1.1-基准价格/出口价格)*100%
(基准价格按4.0元/公斤计算)
旺季:75%
旺季(2-5月、9月1日-10月15日):35%;
淡季(1月,6-8月,10月16日-12月31日):当出口价格不高于基准价格时,10%;当出口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,税率=(1.1-基准价格/出口价格)*100%
(基准价格按4.0元/公斤计算)
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
 
旺季(2-5月、8-10月):35%;
淡季(1月,6-7月,11-12月):当出口价格不高于基准价格时,10%;当出口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,税率=(1.1-基准价格/出口价格)*100%
(基准价格按3.7元/公斤计算)
旺季:75%
旺季(2-5月、9月1日-10月15日):35%;
淡季(1月,6-8月,10月16日-12月31日):当出口价格不高于基准价格时,10%;当出口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,税率=(1.1-基准价格/出口价格)*100%
(基准价格按3.7元/公斤计算)
含有硝酸盐及磷酸盐的肥料
 
 
75
10
其他含氮磷两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
 
1-9月:35%;
10-12月:20%
75
10
含磷钾两种元素的肥料
 
1-9月:35%;
10-12月:20%
75
10
其他肥料
 
 
75
10